2008年12月16日
在过去30年的改革开放中,中国打开国门、放开私人创业的手脚,还给老百姓投资、生产、定价、运输和销售的权利,带来了这么快的经济增长,人们的收入和生 活水平就得到这么快、这么大的提升。其实,这种成功的背后有某种根本性的原因,有某种已经存在、等待了些许年日的“列车”,让中国只要决定乘上这一列车, 就能迅猛发展。这个列车就是我们现在常说到的全球化,就是两百多年工业革命带来的技术成果和有利于跨国贸易的国际秩序。
从“无商不富”到“无股权不大富”
这些年谈论最多、也最令人兴奋的话题,是盖茨、戴尔、李彦宏、江南春等等这些亿万富翁是多么富,盖茨的个人财产有600多亿美元!而且盖茨、戴尔是在二十几岁、李彦宏和江南春是在三十几岁就成了亿万富翁!相比于传统社会,这些数字连想都不敢想。
2008年,中国一般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5000元左右,那么,李彦宏14亿美元的个人财富就相当于65万城镇居民一年的可支配收入,而盖茨的财富等于2760万个城镇中国人的年收入。不管对传统社会,还是对今天的人来说,这些也都是天文数字!
问题是,为什么这些创业者会这么富?他们的财富机器跟传统商人有什么差别?如果把这些富翁的“财富机器”都称为“现代财富机器”的话,在现代法治社会出现之前,是否有可能培植出这种规模的现代财富机器?
俗话说,“无商不富”。只是传统的“商”最多只能带来小富,对于现代人来说应该是“无股权不富”,至少是无股权难以“大富”。差别在哪里呢?
传统商业都是以制造产品、卖产品、卖服务来赚眼下的钱为特点,这样你需要一天一天地去赚、去积累,但毕竟人的实际生命有限,每天的买卖赚得再多,一辈子就只有这么多天,而且还要考虑生病、节假日等等因素。
但是,有了股权交易市场—比如股票市场之后,财富增长的空间就根本改变了,因为在正常情况下,股权价格是未来无穷多年的利润预期的总贴现值,也就是说,如 果一个公司办成功了而且职业化的管理也到位,让公司享有独立于创始人、大股东的“法人”人格,那么,这个公司就具有无限多年生存经营下去的前景,拥有这个 公司的股权等于拥有了这种未来无限多年收入流的权利。当你卖掉这种股权时,等于是在卖出未来无限多年的利润流的总贴现值,这就是为什么靠股权赚钱远比靠传 统商业利润赚钱来得快、财富规模来得大!试想,一个人靠自己一天天累积利润,靠自己的长寿来最大化个人财富,怎么能跟一个通过股权交易能把未来无限多年的 利润今天就变现的人比呢?后者的未来利润总和是不受自然人的寿命限制的,是无限的。
这就是盖茨、李彦宏、施正荣能在二十几、三十几岁就成为亿万富翁的核心原因,在历史上没有过。
企业的非人格化是“股权致富”的基础
我们知道,解放前的中国也有股份合伙企业,那些股份虽然没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但不也是可以买卖吗?
为什么过去的人们就不能以“股权致富”呢?这就涉及到现代和传统社会的核心差别问题,亦即产权保护体系和契约交易(证券交易)所要求的配套制度架构问题,是决定能赚“大钱”还是只能有“小钱”的问题。
首先,一个公司的管理是否能够足够职业化、非人格化,决定了公司的寿命是否能超过创始人的生理寿命并“无限”地活下去。如果公司的管理不能与创始人、主要 股东的自然人格脱离开,如果公司的利益和股东的私人利益不能分开、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这种企业就没有自身的独立生命,顶多是自然人为了小打小闹 的短期生意而设,企业的生命跟创始人的生理寿命捆绑在一起。也就是说,靠股权致富而不是靠今天卖产品致富的第一要素是公司具有独立于自然人的无限“法人” 生命,这是股权价值等于未来无限多年利润流的贴现总值的前提,否则股权不值钱!
只有企业有长久生命力,“股权致富”才有基础。
就以费孝通、张之毅先生所著的《云南三村》中的玉村为例,1943年当张先生回访玉村考察时,他发现玉溪旧有富商基本都走向衰败,说,“文兴祥家的衰败情 况:本人已于1942年死去,其两个儿子已分家,均在家闲着。因无人手经营及洋纱缺货,洋纱号已停业⋯⋯冯祥家的衰败情况:本人已于1942年死去,死后 家里兄弟七人分成七份,每家分得四十亩田、洋纱一包(值三万多元,1942年时价)、铺面二间三层。洋纱号停业。”
张先生总结道:“我们看过以上玉溪四户富商之家的衰败情况后,最深刻印象是像文兴祥、冯祥这两位本人兴家的人一经死去,商号即因无人经营而停业⋯⋯由于本 人在世经营商业时,家中兄弟子女等家人,几乎都是闲散过活,并多有烟、赌等不良嗜好,以致家人中没有一个成器的,所以本人一死,一家即后继无人。”
费孝通、张之毅两先生调查到的情况不是特例,而是中国传统社会的普遍现象,甚至到今天仍然是“富不过三代”!
为什么文兴祥、冯祥这些创业者在世时没有培养“接班人”?公司的管理显然没有程序化、非人格化;为什么除了自己的亲属、亲戚外不能在更广泛范围内招募职业 经理?从这个意义上,由于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秩序(包括信誉秩序)几乎是排他性地基于血缘,所以,儒家社会的“人际交易”范围和信赖范围基本不超出血缘网 络,职业经理人不仅缺乏其生长所需的契约法律土壤,而且即使有了,也不一定有企业愿意接收,因为除非这些职业经理人是亲戚,否则企业东家怎么相信你呢?也 正由于宋朝时期儒家文化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得到根本性强化,使血缘外的信任体系更难有机会发展,非人格化的法律体系也就没机会出现和发展。这就使得中国传统 家族企业难以走上非人格化的职业经理人道路。没有非人格化、跨区域的法治,企业的管理就超不出血缘,进而使中国企业走不出只有一代、两代、最多三代的宿 命!于是,儒家文化是中国社会难以靠“股权致富”的文化制度性障碍。
所以, 公司的非人格化、非血缘化管理是将其寿命无限延伸的前提保证,而实现公司职业化管理又以契约法律、法治秩序为前提。否则,没有几家企业会看重长远,短期是企业的注重点,进而,“股权致富”不可能成为社会中的一种普遍致富模式。
其次,即使企业能够发展到非人格化管理、能够无限多年地生存下去,亦即利润流可以无限地长久,那么,企业的股权作为一种长期产权是否能得到保护,这又极为 关键。如果产权(特别是无限长久的产权)的所有者得不到保护,或者产权的界定根本就不明晰,公司的生命不管有多长,其股权还是难以有交易市场,至少没有人 愿意出高价,也不会有“股权致富”的通道。所谓“无恒产者无恒心”,没有产权保护,自然没有人去相信公司无限生命的价值!
最后,除了公司能长久生存、产权无限期受到保护外,股权的交易市场必须足够的广泛,交易成本必须足够低、交易量足够大,否则,股权没有流动性,价值也不会太高,“无股权不大富”就难以成立。这就再次涉及到法治、监管、宪政权力制衡的问题。
所以,法治和产权保护体系是一个社会能否从简单的“无商不富”过渡到“无股权不大富”的基础。